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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农民指使并贩卖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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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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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赵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赵祯系四川籍农民,1997年9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赵祯获悉某毒贩已将藏有海洛因的邮包从云南省瑞丽市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邮局,即指使被告人蒲长军、杨敏前往领取。

到邮局后,杨敏进邮局用“杨帮”的身份证领取了邮包,蒲长军在外望风。然后,蒲长军、杨敏携带邮包乘坐出租车从浦东新区至共和新路中华新路某百货商店门口,将邮包交给被告人陆惠萍。当陆惠萍携邮包乘上出租车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从邮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26.53克。公安人员在附近一并将蒲长军、杨敏抓获。当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岭南路附近抓获被告人赵祯,并从赵祯处查获海洛因177.5克、电子秤一台及毒资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祯、陆惠萍、蒲长军、杨敏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陆惠萍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蒲长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祯以原判量刑过重及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为由,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赵祯、陆惠萍、蒲长军、杨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祯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不实,依法不构成立功。且赵祯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现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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