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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九林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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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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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224号

  原公诉机关: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九林,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翼城县南唐乡东唐村村民,住翼城县城关镇南官庄小学教师宿舍,系翼城县东华钢铁厂临时工。1999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翼城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马启龙,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九林犯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2001)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崔九林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崔九林之妻张玲在翼城县南官庄小学任教师期间,崔九林与张玲居住在学校教师宿舍。1997年9月至1998年9月间,被告人崔九林趁其妻外出之机,多次借故将其妻所带班级的二年级女学生叫至其宿舍、厨房里,采用威胁手段进行了奸淫和猥亵。其中:
  1997年10月至1998年5月间,被告人崔九林在其宿舍采用威胁手段,对8岁幼女杨××先后三次实施了奸淫,采用搂抱、抠摸阴部等手段对杨××进行猥亵一次。
  1997年11月至1998年9月间,被告人崔九林在其宿舍、厨房内,采用威胁手段,对8岁幼女姚××先后三次实施了奸淫,采用抠摸阴部等手段对姚××进行猥亵一次。
  1997年9月,被告人崔九林在其宿舍采用威胁手段,对8岁幼女刘×实施了奸淫,采用强迫脱裤子、抠摸阴部等手段进行猥亵一次。
  1997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崔九林在其宿舍采用威胁手段对9岁幼女王××实施了奸淫。
  1998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崔九林在其宿舍采用抠摸阴部手段对8岁幼女马×进行了猥亵。
  1998年2月份的一天中秆,被告人崔九林在其宿舍采用楼抱、抠摸阴部等手段对9岁幼女李×进行了猥亵。
  上述事实,有六名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材料,被害人、被告人当庭所作的陈述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的相互印证所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九林利用其妻为教师之便,奸淫、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多人多次,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从重处罚。判决以被告人崔九林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崔九林以“我在公安上的交待,是刑讯逼供所致,我只奸淫了两个女孩(杨××、姚××)各一次,对其他的小女孩仅实施了亲、摸、抱、猥亵行为,原判量刑显重”为由提出上诉。该辩护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上受害人对强奸和猥亵分不清,导致公安、检察、法院在人数、次数认定上各不一致;本案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陈述,原判量刑显重”为由,为该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1997年8月至1999年1月期间,被告人崔九林趁其妻张玲不在之机,分别将8岁幼女杨××、姚××及9岁幼女王××实施了奸淫,并对幼女杨××、姚××、刘×、王××、马×、李×进行了猥亵的基本事实清楚。
  对被告人崔九林及该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崔九林先后在其妻所居住的宿舍内,对多名幼女进行了奸淫及猥亵的事实,有被害人的证明及报案材料,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也作了供述。被告人所提该在公安阶段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的理由,无事实根据。故上撤离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九林利用趁其妻外出不在之机,奸淫、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多人多次的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严惩。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崔九林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崔九林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崔九林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庄新平  
审 判 员 杨民宏  
代理审判员 曹善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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