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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的寻衅滋事罪- 石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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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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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4月某天晚9时许,在淮安市开发区某迪吧内,李某等四人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嫌疑人李某委托石广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石广律师立即到检察机关按规定,了解相关案件,查阅相关案件材料。,石广律师通过仔细研究认为,李某与实际致害人并无犯意联络,对造成轻伤及轻微伤的犯罪后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通过与办案机关的积极有效沟通,最终,办案机关主动撤销了对李某的指控,只对实际致害人提起公诉。

办案体会:
对于共同犯罪类案件,一般来讲,辩护律师可能首先考虑到委托人是主犯还是从犯。石广律师认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如果委托人没有实施致害行为,作为辩护律师,首先就要想到,委托人与实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无犯意联络。通俗地说,就是委托人与实施者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前,双方有无言语或行为上的沟通,有无知晓或许可后续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那么对此行为导致的后果,委托人当然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这个案件的处理,更加特显了一个优秀辩护律师的应当具备的特质----敢于质疑、善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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