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良,曾用名陈峰,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良伙同“阿邦”、“阿卡”、“阿三”、“猴子”、“小建”(均另案处理)将烟花爆竹先后送到路桥城区的天马休闲中心、天马欢唱城、今日休闲中心、英格玛休闲中心、海上花休闲中心、新感觉休闲中心、路桥08卡拉OK等娱乐场所,欲高价强卖烟花爆竹,当天马休闲中心的老板陈国正拒绝购买后,被告人陈良等人即持关公刀、钢管等乘皮卡车赶到天马休闲中心将该休闲中心大厅的玻璃、电视机等物砸坏,经估价,被损毁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8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国正陈述;证人刘祖华、朱厚林、马世理、方学秋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目无法纪,结伙强索不成就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08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七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