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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铳伤无辜 寻衅滋事罪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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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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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年仅19岁的被告人陈某系乐安县人,男,初中文化。2002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手持中铳,伙同他人骑着摩托车去“教训”周某。在该县交警大队门口,陈某将站在交警大队办证大厅旁的卢某误认为是周某,于是朝卢某开了一铳,但没响,眼看卢某就要跑了,陈某再次扳弄铳的撞钩,这次撞钩弹下,铳响了,击中了站在旁边的交警大队职工夏某,致夏某轻伤乙级。听到铳响的交警大队民警黄某等人迅速追赶陈某等人,陈某看到黄某越追越近,遂反手用铳朝黄某劈去,击中其头部和耳朵,致黄某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枪支,殴打他人致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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