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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行为不端惹事非 三寻衅滋事者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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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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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某、宋某由于酒后行为不检点,在饭店洗菜池旁边并当着女人面“解小手”,结果惹出了矛盾和争执,继而引发厮打,并将人打成轻微伤。8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常某、宋某、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常某、宋某、宋某某、均系许昌县人。2010年5月24日11时许,常某、宋某、宋某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到许昌县某村甲饭店吃饭。喝过几瓶白酒和多瓶啤酒后,稍有醉意的常某来到乙饭店洗菜池旁当着该饭店老板张某及其妻子刘某的面撒尿,刘某不高兴让张某出来劝阻,常某道歉后离开。大约5分钟后已有醉态的宋某某也同样过来撒尿,刘某看见后就让他到旁边的厕所解手,不要在她家洗菜的地方当着妇女的面解手。宋某某照样我行我素,引起了张某和刘某的不满,张某找宋某某理论,宋某某不但不道歉反而理直气壮地和张某争论,双方发生争执,宋某某蛮横地挥拳就打张某,两人随即厮打在一起。常某、宋某听到吵闹声后跑过来,看到宋某某和张某厮打,遂上前协同宋某某将张某打倒在地,并用脚朝张某身上乱踢、乱跺。常某随手从旁边捡起一块砖头交给宋某某,宋某某用砖头将张某额头砸伤。在对张某实施殴打的过程中,常某持小马扎凳子将前来劝架的马某头部砸伤,之后常某又从邻近的丙饭店内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张某及马某。宋某将菜刀从常某手中夺过来,用菜刀刀背将刘某的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刘某、马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经调解,常某、宋某、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宋某、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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