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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赔偿损失又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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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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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冯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冯某在海拉尔区礼拜寺路志学正宗兰州抻面馆酒店,因店主杨某某不给免三元钱而心怀不满。被告人张某某回家取来两把砍刀后,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持砍刀和刘某某三人对饭店内的桌椅、门窗玻璃、冰柜玻璃等物品进行砍砸后,三人逃至西交界街老字号抻面馆门前准备乘出租车逃离时,被店主杨某某追上进行阻拦,被告人张某某持刀砍伤杨某某左手,刘某某持刀砍了杨某某背部一刀,冯某用自行车将杨某某砸倒后三人逃走。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手掌骨折评定为轻伤。

  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33917.57元。双方已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冯某共同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物品,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砍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比照主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冯某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三被告人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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