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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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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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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案情简介:
2006年被告人王某与朱某、刘某合伙在河南开矿,王某因缺投资款,擅自用一块面积为500平方米(其中120平方米属王某所有,另380平方米属村集体所有)土地抵押给朱某入股,这块土地抵押5万元。后因开矿亏损,王某便将这块500平方米的土地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刘某。2006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土地合同,在合同中王某隐瞒380平方米土地属集体所有之事实,并仿造村干部杨某等三人的签名,将土地出卖给朱某、刘某,从中骗得人民币60800元。
被告人王某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一事被XX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清查出后,2010年11月初王某将违法所得8万元退回给了X家村村民及村小组。
本案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下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案属于民事纠纷。理由是:首先,被告人只是想非法占有集体的土地,用于清偿因做生意而亏损所欠被害人的债务,并不是想骗取被告人的财物;其次,从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所受到损失的是村集体,而并非被害人,被害人通过与被告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取得了土地合法使用权,实现了合同的目的,未受到任何损失;第三,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一种民事行为,虽然被告人以陈家村的名义将38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被害人未经村民同意和授权,但案发前陈家村对此事已经作出处理,由被告人王某退还土地转让款80000元,陈家村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从民事上来说是一种追任行为,即被告人与被害人所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380平方米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仿造村民代表签名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骗取他人现金60800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同意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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