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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承租人将一间门面出租给我签了两年合同收房租17000元,我住了几个月出租人找我要房租,出租人说找不到承租人,我要么交房租,要么腾房,无奈之下我继续给出租人交房租至今,〈出租人是汉运司的下属运达批发市场,房租是每年一交,合同有效期是一年〉2015年3月我向岀租人交了下年度房租,承租人在4月也交了下年度房租,出租人给承租人签了租房合同,承租人凭这份合同把我告上法院,一、二审判我给承租人腾房我认为法院给我判的实在是冤,我认为承租人2008年的行为是合同诈骗,请问是否成立。

诉讼 2016-02-18 1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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