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31 10:22
人浏览

  案例:2010年9月下旬,被告人赵XX、张XX因经济拮据,二人便合谋用运输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XX自有一辆嘉龙牌中型自卸货车(该货车也在为他人装运货物并具有运输资质),被告人张XX为了便于诈骗他人财物,以逃避被害人追查为目的,托人为该运输车辆办理了二付假车牌照,并交付给了赵XX以便在诈骗时使用。2010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XX电话告知赵XX在XX县XXXX公司可以装运红梁的可乘之机。同年10月6日,被告人赵XX换上假车牌后,开车前往XX县XXXX公司所在地,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商谈托以每吨运费130元价格之后,XX县XXXX公司将该批红梁19.16吨装载于被告人赵XX货车上,同时,被告人赵XX在《发货明细表》(注:实际是运单,该单据上记载有发收货、承运单位以及起运收货地址、品名、数量、车辆号牌等)上签了一个假姓名。按约定该车红梁应该运至XX县XX酒厂,而二被告人又合谋将该车红梁运至另一地区,以每公斤约4元的低价格出售,获得赃款约7.64万元。被告人赵XX分得赃款4.34万元,被告人张XX分得赃款3.3万元。经XX县物价部门鉴定,该红梁实际价值10.1165万元。

  就本案事实,存在二种不同争议观点:一种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则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观点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者经管人信以为真,骗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采用虚构运输关系事实,以采用假车牌照、假姓名的隐瞒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笫266条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别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签定书面运输专门合同,而只是口头上存在运输关系,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关系,只能标明二被告人有隐瞒欺骗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真实行为目的。

  构成合同诈骗罪观点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笫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实施利用虚假的运输合同关系,同时为逃避被害人的追查,采用假车牌照、假身份的隐瞒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弟224条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别是,二被告人充分利用了被害人需运输这一特定合同关系,即实质意义上的经济合同运输关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

  笔者赞同本案中二被告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而二者的共同点是:均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侵犯他人财产行为。而二者的区别是: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这一特定事实行为(注:因为,合同关系成立在一般条件下包含书面和口头协议,它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反映。),其侵犯了市场经济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二个客体关系;而诈骗罪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单一客体关系,其采用的手段、方式多样复杂性,并不具备刑法分则中具体表现行为方式,即二者显著区别是否具有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实施了侵犯特定事实行为的罪名,即除身份合同外的一切民事合同。同时,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以,当存在法条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原则。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