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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柏根、梁福如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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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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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柏根,曾用名周海勤,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是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住江门市常安广场13座1601室。因本案于200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福如,男,1941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三队。因本案于200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扶波,广东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柏根、梁福如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锦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柏根、梁福如及其辩护人林扶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柏根与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洽谈一宗烟煤生意时,因无法满足对方提出的需付3090吨约160万元首期款方可提货的条件,生意无法谈成。于是被告人罗柏根主动联系被告人梁福如,让其帮忙找买主。被告人梁福如在明知被告人罗柏根无履行合同能力,只想低价套现的情况下,仍帮罗找买家,得到罗的每吨烟煤给2元佣金的承诺。随后,被告人梁福如找到买家何小晶(另案处理),商定由何小晶垫支30%约160万元的首期款交由被告人罗柏根去提货。并商定了将广东中人公司的整批烟煤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卖给何小晶以套取现金。后被告人罗柏根以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东中人公司签订了主要内容为总量19311吨烟煤,单价每吨272元,总货款三成提货,余款90天内结清的购销合同。被告人罗柏根将何小晶提供的160万元以宏展公司的名义作为首期款支付给中人公司,余款365.2592万元由罗开出一张45天的远期支票给中人公司。罗柏根在取得该批烟煤的提单后,将其中的9千吨在何小晶的要求下过户给何礼在的德能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余下的10311吨仍由何小晶销售。期间,因付给中人公司的一张50万元汇票入不了银行帐户,由何小晶筹集50万元现金给罗交付中人公司,后该50万元又入了银行帐户,至此,罗柏根总付了210万元给中人公司,余款315.2592万元货款至今无法付给中人公司。被告人梁福如在销售过程中还应被告人罗伯根的要求书写虚伪内容的收款收据,并取得佣金3.6万元。
  对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的证言证人、烟煤购销合同、工商登记资料、提货单、托运单、虚假发货单等证据。
  被告人罗柏根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梁福如辩称指控其明知罗柏根无履行合同能力及低价套现不当,其只取得佣金3万元。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罗柏根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而梁福如的行为应定性为销赃罪,且梁福如认罪态度好,请求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予以缓期执行。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被告人罗柏根与广东中人公司洽谈一宗烟煤生意,由于被告人罗柏根无法满足对方提出的需预付30%货款方可提货的条件,生意无法谈成。为骗取该批烟煤款,被告人罗柏根主动联系被告人梁福如,称自己有一批烟煤生意,让其帮忙找买主,并告知被告人梁福如该批烟煤的进货价是270元每吨。被告人梁福如在明知被告人罗柏根无履行合同能力,只想低价套现的情况下,仍帮罗找买家,得到罗的每吨烟煤给2元佣金的承诺。随后,被告人梁福如找到买家何小晶(另案处理),联系在东莞市麻涌面谈。被告人罗柏根与何小晶商定由何小晶等人垫支30%约160万元的首期款交由被告人罗柏根去提货。回到江门市后,被告人罗柏根经与梁福如商量,再通过梁福如与何小晶商定了将广东中人公司的整批烟煤以每吨180的价格卖给何小晶以套取现金。
  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柏根查看了何小晶准备的预付款后,以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东中人公司签订了主要内容为总量19311吨烟煤,单价每吨272元,总货款三成提货,余款90天内结清的购销合同。之后被告人罗柏根将何小晶提供的160万元以宏展公司的名义作为首期款支付给中人公司,余款3652592元由被告人罗柏根开出一张45天的远期支票给中人公司作抵押。被告人罗柏根在取得该批烟煤的提单后,将其中的9000吨在何小晶的要求下过户给何礼在德庆县德能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余下的10311吨仍由何小晶销售。期间,因付给中人公司的一张50万元汇票入不了银行帐户,被告人罗柏根催促何小晶尽快解决,后何小晶筹集了50万元现金给罗交付中人公司。后来该50万元又入了银行帐户。至此,被告人罗柏根共付了210万元给中人公司。余款315.2592万元货款至今无法付给中人公司。被告人罗柏根从何小晶处共取得煤款80万元,用于买车、还债、装修住房、开矿及挥霍花光,后潜逃。被告人梁福如在销售过程中还应被告人罗柏根的要求书写虚伪内容的收款收据,并从中取得佣金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黎荣武、郁庆萍的证言,圴证实罗柏根、梁福如到东莞市麻涌与何小晶等人商谈购煤生意及罗柏根到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洽谈购销烟煤及签订购销烟煤合同,罗柏根是没有钱做生意的事实。郁庆萍还证实罗柏根叫其填写一张365万多元的支票给中人公司作抵押的事实。2、证人余健胜的证言,证实罗柏根与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做烟煤生意是经其牵线带给罗柏根的。他们与罗商定若做成生意后则按每吨20元的提成给他们作辛苦费。因罗没有给,故对罗柏根实施绑架的事实。3、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德才的报案材料,证实1999年11月,其公司通过中介人邱北端的介绍,与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柏根经协商,双方达成一笔烟煤购销生意,并于同月22日签订了烟煤购销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烟煤19311吨,每吨单价272元,总价525.2592万元。签约后第二天,该公司罗柏根将160万元的货款付给其公司,其公司在当天将煤过户给宏展公司。当时双方还协定余下的货款以支票的形式予以支付。后该公司财会郁庆萍将一张365.2592万元远期支票交给其公司,其公司到银行进帐时才发现是一张空头支票,其公司打电话追问罗柏根,罗讲公司那两天周转不灵,过几天就会将钱给他们,但后来联系不到罗的事实。4、被告人罗柏根成立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5、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烟煤购销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宏展公司付30%货款的有关凭证、港口作业委托单。6、被告人梁福如书写的虚伪内容的收款收据。7、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与德能燃料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托运提货单。8、被告人罗柏根、梁福如对参与诈骗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9311吨烟煤的整个过程亦供认不讳,两被告人的供述与有关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相一致,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柏根、梁福如无视国家法律,串同他人采用签订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柏根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梁福如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福如辩称指控其明知罗柏根无履行合同能力及低价套现不当,其只取得佣金3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述指控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梁福如原来的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所证实,还有同案人罗柏根的供述予以佐证。故其所提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梁福如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罗柏根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而梁福如的行为应定性为销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柏根为达到骗取广东中人(集团)有限公司整批烟煤的目的,采用了签订购销合同的手段,开具一张45天的远期支票给中人公司,是作为一种抵押。并非是一种骗取手段。故被告人罗伯柏根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梁福如为达到赚取罗柏根每吨烟煤2元佣金的目的,明知罗柏根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意图高进低出的情况下,仍帮助罗柏根找买家何小晶,并与罗柏根一起到东莞市麻涌与何小晶等人面谈,商定将整批烟煤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卖给何小晶以套取现金。在罗柏根与中人公司签订合同,取得烟煤提单,将烟煤转给何小晶等人时,按罗柏根、何小晶的要求书写虚伪内容的收款收据。被告人梁福如的上述行为为协助被告人罗柏根完成诈骗广东中人(集团)有限公司的烟煤起了积极的作用,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故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伯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梁福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0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北
审 判 员 陈有就
代理审判员 温友华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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