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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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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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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017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华,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东城区大雅宝胡同25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建华在明知其承租的本区酒仙桥南里十里居14楼底商将被收回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与王晓霞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书,骗得人民币71 000元后逃匿,后将赃款挥霍,被告人李建华被告发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晓霞,证人陈盈华、王付华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本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建华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合同诈骗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李建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7日起至2010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建华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一千元,发还王晓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丽萍
审 判 员 朱旭晖
代理审判员 尹中波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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