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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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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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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618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敏,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31004198402232218,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6区70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法,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敏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日至7月5日间,被告人黄敏与朱岳云、李清花、管法程、彭于虎、许加标、丁赵林、潘秀德、丁仙宝、张文永、林挺兵、张华斌分别达成口头废铁购销协议,约定购买废铁后待几日或十几日付款,共向上述十一人购得废铁700。641吨,货款总额共计人民币1396673元,其中预付给朱岳云10000元。尔后,被告人黄敏将废铁转手卖后的所得货款均用于赌博和还赌债,对所欠货款均不予支付,并在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8日潜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岳云、李清花、管法程、彭于虎、许加标、丁赵林、潘秀德、丁仙宝、张文永、林挺兵、张华斌陈述;证人王娇花、郭时光证言;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收受对方货物后逃匿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交待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意是临时产生的,该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 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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