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黎健合同诈骗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0 04:37
人浏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崇刑初字第002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健(化名:马学光),男,土家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初中文化,苏州青年旅行社昆山营业部部门经理,住湖南省桑植县汨湖乡咸池峪村燕窝组(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涵,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经诉[200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健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虹、代理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健及辩护人胡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间,被告人黎健化名马学光,经与李林龙(化名杜伟、李明,已判刑)、谷斌(另处理)合谋,以北京中天旅行社的名义租用北京市崇文门饭店203室并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以春节特惠、价格便宜、免费上门服务等谎言骗取他人信任,采用签订书面或口头合同的手段,在北京崇文门饭店203室、被害人单位或家中等地,先后骗取李鸿云、盛卫红、王秀华、杨文集等人的旅游款、订机票款共计人民币876420元,后携款逃逸(赃款未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查获经过;以北京中天旅行社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及收据、收条;以北京中天旅行社的名义与崇文门饭店、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手续;李林龙化名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中天旅行社提供的真印章印鉴、营业执照;刑事科学鉴定书;北京市旅游局公文;北京西桥宾馆出具的材料;本院(2002)崇刑初字0002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林龙、覃政伟、吕旭、李雪梅、杜晶、刘明亮、王秀文、朱伟京、曲亮、应红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高金敏、张目、李鸿云、朱向明、陈健棻、陆培华、王陆军、张艳秋、吴文智、李辉、盛卫红、叶志英、刘雯、李连庆、李连弟、沈秀萍、梁镔、孙景海、王红武、刘宝义、孙道军、孙秋成、高智音、薛珊、王海龙、冯肃扬、常云、潘钢、董毅雄、孙红、苗淑红、魏红、何翊、崔丽、王荣生、徐峰、段艳宏、安福柱、张全、刘瑞东、李建军、苏彦敏、潘峰、刘兰琴、谭伟、李秋月、刘纯、杨济川、李建楼、李菡、杨晓晖、李亚男、李玉萍、冯章、胡倩、徐伟力、武强、顾青、孙淑洁、张群英、张薇、关英杰、汪萍、王寿强、张金荣、张翠玲、高新民、王珊、赵臣清、刘颖、祁宝贵、蔡伟、张福林、丁凡、杨涵清、王小兵、谷雨、蒋玉山、吴晓明、王学峰、杨文集、范咏梅、王秀华、霍军、亢海旭、马晓华、彭诚、李蔚、吕秉欣、戴悦、付英慧、雒海泉、崔在明、白铁牛、车千里、马宝国、赵亚茹、闫金维、彭坚、王亮、杨迎雪、张劲林的陈述;被告人黎健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黎健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低于李林龙,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健无视国法,为满足非法占有的目的,结伙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健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黎健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晓宇
审 判 员  黄艳淼
人民陪审员  王书文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邝 梅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