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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二十余万,经辩护判处一年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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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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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被告人杨X打算将自己居住的二手房变卖,就在其变卖过程中,被告人杨X产生了诈骗的念头,并通过

案情再现:

2009年11月28日,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播出了今日开庭周末版——庭审实录,这期节目的名称为“不翼而飞的购房款”,播出的录像是杨超律师于 2009年6月19日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杨X进行辩护的录像。

被告人杨X,男,27岁,河南兰考人,大学文化。因曾经从事过二手房交易工作,故对于二手房交易中的漏洞有着清晰的认识。辞职后,被告人杨X打算将自己居住的二手房变卖,就在其变卖过程中,被告人杨X产生了诈骗的念头,并通过电子银行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二十余万元。

公诉意见:

被告人杨X在签订、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辩护:

杨超律师承办此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X。进过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等工作,本案于2009年6月19日在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2009年11月28日,本案庭审录像在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庭审实录》中播出。在本案庭审中,杨超律师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杨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X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杨X年仅27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杨X曾经也是一名房产中介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其大部分赃款用于在家乡的工程投资、还账而非无度挥霍,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

(二)被告人杨X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从被告人杨X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杨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从其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接受讯问时,其就表示“我错了,当时我脑子发热,而且欠被人的钱,所以就这样干了,把别人给坑了,骗了别人”,及“我知道我错了,钱会尽快给他还上”。

可见,被告人杨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被告人杨X犯罪后积极退赔,真心悔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X在被羁押期间,明确表示及早将犯罪所得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杨X的家属依照其委托,已经将涉案全部款项退赔给被害人。可见,被告人杨X系真心悔罪,能够积极主动的将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此外,被告人杨X获得非法收益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投资工程、还账及个人日常消费,这与那些骗得财物后立即进行无度挥霍并不能退赔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本案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四)本案涉及到的房屋已经过户到被害人妻子名下,危害结果不大。

本案是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被害人的本意是想购得房屋,但由于被告人杨X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财物受损。但是,被告人杨X到案后,积极与办案机关配合,并委托家属配合办理相关事宜,使本案涉及到的房屋顺利过户到被害人妻子名下,其犯罪所致的危害结果不大。

(五)被告人杨X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杨X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杨X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二、关于被告人杨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杨X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杨X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杨X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近二十余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杨X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杨X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杨X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杨X的犯罪手段非常简单,其采取网上银行转账并关闭手机避而不见的方式,情节较为简单。其凭借侥幸心理妄图侵吞他人财物的行为与长期预谋、精心设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别。

其次,被告人杨X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杨X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还愿意接受法庭对其判处的罚金。被告人杨X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杨X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杨X出生于1982年,年仅27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被告人杨X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杨X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所得仅二十余万元,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情节简单、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杨X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杨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法院判决: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判决被告人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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