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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知情但未参与谋划的司机能否成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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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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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为该案中运送案犯的轿车司机,生性老实本分,除了50元每天的报酬,未获取过分文赃款。案中犯罪嫌疑人所用的手法均为从钢管租赁站骗租钢管,然后低价倒卖,非法占有价款,谋划及犯罪过程明目张胆,并不避司机姜某,姜某耳濡目染,心知肚

[案情介绍]2009年本人参与了一起合同诈骗案的刑事辩护,共四起案件,多人参与。我的委托人姜某为该案中运送案犯的轿车司机,生性老实本分,除了50元每天的报酬,未获取过分文赃款。案中犯罪嫌疑人所用的手法均为从钢管租赁站骗租钢管,然后低价倒卖,非法占有价款,谋划及犯罪过程明目张胆,并不避司机姜某,姜某耳濡目染,心知肚明,但多数时候都装作不知情,一心开自己的车,挣自己的钱,与自己不相干,在前面两起案件中,他确实做到了。但次数多了,他也有熬不住的时候,有时也会顺势插几句嘴(被公安机关认为共同谋划),甚至自告奋勇带犯罪嫌疑人去钢管租赁站,但自始至终都未有过非分之想。案件侦结后,姜某被杭州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身份提起公诉,追究10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这样起诉并不恰当,至少在前两起案件中是不正确的。虽然他知情,但他并未对与谋划,刑法关于共犯理论,能否形成共犯,最重要的特征是有意思联络,这种联络是双向的,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在这两起案件中,姜某角色只不过一辆能听懂话的车而已,是个运输工具,忠实地执行开车送人的任务,对工具定罪量刑是贻笑大方的。因此姜某的过错最多是知情不报而已,而知情不报并不违法。

在其他两起案件中,姜某就算有合谋行为,但主观上也缺乏的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对其处以十年以上刑罚,绝对有失法律的公平正文性。

最终,杭州市中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姜某犯合同诈骗罪,减轻处罚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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