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浙江省
杭州市
余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2006年12月30日,冯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湖南省郴州市三都煤业(集团)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三都煤业(集团)公司供销公司,并刻了湖南省郴州市三都煤业(集团)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三都煤业(集团)公司供销公司财务科公章,与被害人万某签订煤炭买卖合同,骗取万某支付的定金15万元。得款后,冯某逃离杭州,并将刻制的印章丢弃。2007年6月20日上午,冯某在到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办理身份证时被抓获。
法院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