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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涉嫌窝藏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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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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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XX涉嫌私藏罪,于2009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09年2月18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15天后,于2009年3月28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3月24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4月24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15天.

邬锦梅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3391595391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刑不诉[2009]08号

被不起诉人曾XX,男。1986年3月15日生,出生地: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510824198603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广元市职工医学院XX 级护理专业学生,住四川省苍溪县XXX。2009年1月13日因涉嫌窝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邬锦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XX涉嫌私藏罪,于2009年1月 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09年2月 18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 15天后,于2009年 3月28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3月24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 4月24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24日,席涛纠集同学邀约马文祥到利州广场进行斗殴.当晚8时许,马文样受约后便叫上同学曾林(男,15岁)等来到利州广场,被告人曾XX也随其后来看热闹,双方人员在利州广场进行群段,席涛等人在打斗后逃走,马文样感到自己在斗殴中吃亏,遂与陈大礼、曹林等人持在利州广场拾取的树棒进行追赶,追至利川广场“星巴克”休闲广场旁。马文祥将在广场看热闹的学生张泽宗(男,15岁)、王国平、张诚斌等人误认为席涛一方参殴人员。遂用树棒猛击张泽余头部一棒后逃走,张泽宗头部受伤后当即昏迷,后被送往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当晚马文样打电话让曾XX帮其了解张泽宗的伤势情况,曾XX从其同学处得知张泽宗伤势严重,遂将此情况告知马文祥,并唆使其逃跑;后又应马文样要求将自己存有100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卡交给马文祥资助其逃匿。2008年11月3日张泽宗因医治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泽家的死亡原因系他人用纯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加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XX明知马文祥将人打伤可能触犯法律,还给其提供线财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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