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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字眼,犯罪嫌疑人变无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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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抠》字眼就在是挪用的本单位的资金还是外单位的资金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是银行一储蓄所的工作人员,所里要求他们利用关系揽存款,所以,他就说服一位经理朋友把其单位的存款存在了其所在的储蓄所。由于是朋友关系,所以,其挪用了此款用于在股票市场上申购新股,我们知道,对申购新股的资金仅冻结三天,犯罪嫌疑人仅挪用了三天的时间。

此案的辩护点是:我国刑法对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定义的不同及司法解释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是针对挪用公款罪的,对挪用资金罪只有一个定义:挪用本单位(集体单位)的资金。犯罪嫌疑人挪用的是外单位的资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检察机关是套用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我国新的刑法规定:不再使用类推,故检察机关的套用是错误的。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成立。 本案的《抠》字眼就在是挪用的本单位的资金还是外单位的资金问题。 办案律师:张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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