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
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任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在押。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任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在押。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0条、31条、224条、2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规定的精神, “北京---有限公司”也应是本案中犯罪主体。李某虽也是被告人,但他承担的是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公诉机关只列被告人李某为自然人犯罪,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关于认定为单位犯罪及个人犯罪问题的界限;
A、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利益归于单位的,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B、根据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第2条、3条规定的精神,个人为进行犯罪而成立单位;或盗用单位名义,个人实施犯罪,所得归个人或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
2、关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本案中,北京---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被告人李某为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并且违法所得完全用于单位。
综上1、2所述,本案中,北京---有限公司也应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
二、从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考量,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其承担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责任时应与纯自然人犯罪有所区别。
三、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使案件得以顺利侦查、起诉和审判,认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李某有揭发、检举其它犯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在将北京---有限公司列为刑事被告人的前提下,在追究被告人李某作为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刑事责任时予以减轻、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