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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充分证据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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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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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充分证据的盗窃犯罪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深圳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13日,以深盐检刑诉[2005]111号起诉书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龙某(男,1979年5月11日生,江西省新县人)于1999年12月28日晚,伙同另一龙某潜入深圳市蛇口工业区翠竹园沈某家,盗得人民币约2000元、新西兰元1500元、毛泽东纪念币一套、建国50周年纪念币30枚(价值人民币约1500元)、金手链三条(价值人民币约6000元)、购物卡九张(价值4000多元)。于2004年12月16日下午,伙同被告人胡某和另外两名同伙,在盐田区沙头角鹏湾花园一村一栋两户人家,分别盗得人民币4100元、玉手镯一只,和人民币41200元、金戒指六只、项链三条、脚链一条及英纳格手表一只。

本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调查,发现本案存在严重证据不足的问题。1、对于所涉盗窃数额和所盗物品,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差异很大,且无法提供购物发票、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缺乏充分证据,难以认定。2、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龙某实施了在盐田区沙头角鹏湾花园一村一栋两户人家的盗窃行为,被害人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笔录等其他证据只能证明当时在该案发地点发生了盗窃案。因此,本辩护人依法提出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

法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6)深盐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龙某实施了在盐田区沙头角鹏湾花园一村一栋两户人家盗窃行为,仅认定其在深圳市蛇口工业区翠竹园沈某家盗得人民币100多元、新西兰元1500元(折合人民币6276.6元)构成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指控盗窃的其它财物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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