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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吉林两起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24名被告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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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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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吉林蛟河市人民法院20日分别对两起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
  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18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兴煤矿在开采中,投资人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超强度开采。特别是2005年7月广东省梅州市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曾繁金等仍顶风非法开采。2005年8月7日,大兴煤矿发生透水,造成121人死亡、1人重伤致残,经济损失4725万元。此外,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和其经营的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组织开采煤矿,非法开采破坏的煤矿资源经济价值超过9亿元。曾云高等为其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还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人民币52万余元、港币5万元。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法院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曾文坤等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1年5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800万元。
  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6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会杰、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李云鹏等人均系吉安煤矿有关负责人,孙信元系事发当日零点班代班长。2005年2月,被告人曹会杰、刘金成等人共同研究开采煤柱,曹会忠对此同意。2005年4月23日,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等人在明知矿井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决定继续开采。次日凌晨,李云鹏安排孙信元班组继续在防水煤柱处开采。孙信元带领工人在打眼准备放炮时,发现从钻孔中往外流水,孙没有及时报告,并在出水点附近继续违章打眼放炮,将防水煤柱炸毁,导致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从吉安煤矿矿井内涌出,直接灌入邻近的蛟河市腾达煤矿井下,将腾达煤矿69名矿工困在井下,造成30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曹会忠等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曹会杰、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李云鹏、孙信元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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