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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与其妻长期刘某感情不和,刘某于2009年元月伙同其前夫的叔伯兄弟、儿子及侄子文某等用残忍手段将覃某殴打致死。刘某已于09年被湘乡市法院(地方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逃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中的三人文某等于2010年2月被湘乡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奇怪的是2010年3月29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逮捕,并以故意伤害罪移交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已开庭),更奇怪的是,前面所述的所有审理过程中,公检法部门都未告知受害人家属(覃某无子女,只有一位年满77岁的老父亲,另有兄弟姊妹6人)一丁点信息,直到2010年7月法院对文某等案开庭多日后才有信访部门打电话告知此事。想问此案到底应该以什么罪定性,刘某案湘乡市法院是否量刑过轻,受害者家属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此案是否该移交上一级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刑事辩护 2018-08-26 0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一伴为七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一至四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时间可延长至37天。  
    2、是否会被判刑,关健要看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充足:如果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会被判刑;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的,则法院会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没有口供,只要有证据一样可以定罪量刑。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刑事拘留要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规定,刑事拘留最长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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