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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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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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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干警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关键字】职务便利 通风报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洛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忠

被告人张志忠受洛阳市国税局执行科科长刘金保之托,于2002年8月1日早上6:20左右,趁自己在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之机,将刘金保事先交给自己的两张“少交待问题,否则不好办”的纸条,让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羁押于该所内的犯罪嫌疑人李希哲阅读后,又让李写了本人涉案的纸条(案情),并交给自己。同日早上7:00左右,张志忠将刘金保事先交给自己的上述纸条连同李希哲写的纸条(案情),又让因涉嫌行贿犯罪同被羁押于该所内另一监房的犯罪嫌疑人郭会强阅读(据张志忠交待,上述纸条已被其烧毁)。张志忠的上述行为,造成郭会强在侦查机关查处郭会强、李希哲行贿受贿一案时全面翻供,企图逃避处罚。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1日7时许,被告人张志忠受洛阳市国税局执行科科长刘金保之托,将刘金保事先写的“少交待问题,否则不好办”等内容的纸条分别交于因涉嫌受贿、行贿犯罪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李希哲、郭会强,造成二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全面翻供,企图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忠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志忠辩称,起诉书指控我所送的纸条的内容是“少交待问题,否则不好办”,证据不足;起诉书认定我送纸条造成李希哲、郭会强二人串供、翻供,没有证据。如果李希哲、郭会强二人确实串供、翻供了,也与我无关;李希哲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郭会强被不起诉释放,因此李希哲是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而郭会强不是犯罪分子;我给李、郭二人转送一张条子,但没有涉及案情,构不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因是违反监所纪律的行为,我将李、郭二人分别写的案情条子收回,连同刘金保写的的两张纸条烧掉。综上所述,我没有帮助李希哲、郭会强二人逃避处罚的故意,我送的纸条没有使李希哲、郭会强二人思想上产生波动、变化,也没有对他俩的案件产生任何影响。我只是受朋友之托在生活上关照李希哲、郭会强二人,仅属严重的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忠作为监管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干警,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却利用职务之便利,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致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企图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志忠关于自己的行为仅属严重违纪,向犯罪嫌疑人郭会强、李希哲传送的纸条不涉及案情,没有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因此自己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均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志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8月9日起至2002年11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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