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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的一案件,和同事打赌,看谁定性正确.请大家来侃侃.案例: 2004年5月14日晚11时许,王、李、赵、陈、田五位学生酒后准备租乘出租车朝东返校。恰好,司机蒋某开着出租车到达此处。王、李、赵、陈便上了蒋某的出租车,田某将四位同学送上车之后,即用脚将车门踢的关上。司机蒋某见状下车查看,与田某争吵了几句。随后,司机蒋某上车后,不理会车上学生往东返校的要求,向西行驶,并拿出手机佯装打电话说:“我在康乐十字,车上有几个人要闹事,多叫几个人来”。同时提速行驶。车上四位学生见状,即要求停车,司机蒋某某未予理睬。这时,坐在前排副驾驶座的学生王某首先打开车门跳了下去,坐在后排的三位学生继续喊停车,司机蒋某仍未予理睬,继续行驶,在此情况下,李某、赵某、陈某三位学生也相继跳下车去。这时,司机蒋某见所乘车的学生全部跳车,便停车返回查看,当看见二名学生躺在地上,便打电话“110”报警。经现场勘查:跳车的四名学生二名当场死亡,另二名受轻伤。此案在定性上产生了多种分歧意见:1、司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间接)杀人罪;2、司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3、司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4、司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此外,构成交通肇事,结合前4种某罪名适用数罪并罚。

刑事辩护 2018-08-07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看案情定。  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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