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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假冒刀片 构成犯罪获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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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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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处5万元和4万元罚金。

 2005年5月18日,黄某、董某成立上饶县锋利五金厂后,在未取得“飞鹰”、“鳄鱼”双面刀片的商标所有人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开始生产假冒“飞鹰”、“鳄鱼”牌双面刀片,由黄某销售。至2005年12月,黄某、董某共生产假冒“飞鹰”、“鳄鱼”牌双面刀片5700余万片,其中已销出4500余万片,销售金额达110余万元。

 案发后,董某、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退款20万元和50万元。锋利五金厂的机器设备被扣押,未销出的假冒“飞鹰”、“鳄鱼”牌双面刀片全部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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