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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犯罪入班房 今日再犯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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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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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表姐”等人(另案处理)骑摩托车窜至宁远县中和镇坝远村虎头岭山脚下的路边,采取剪断防盗锁及铁链条、扯断点火线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潘某的红色豪江牌125型男式平板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64元。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6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被告人邓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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