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朱某曾因容留、介绍卖淫、盗窃等犯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有期徒刑刑罚。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自2009年夏季,被告人朱某从安徽省临泉县一个姓“杨”的男子手中陆续购买毒品,卖给刘某、何某等多名吸毒人员。200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再次购买毒品5--6克。次日,被告人朱某调配分装后,让其女朋友被告人岳某帮助将一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后公安干警抓获朱某、岳某,从朱某身上及租住的屋内查处毒品计29小包,重量为5--6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毒品;被告人岳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被告人朱某非法销售,其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共同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上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