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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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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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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杨某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而被撞者死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

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后,经过阅卷发现,一审法院是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其量刑的,但是案卷材料对被撞者的死亡时间交代不明。由于《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幅度不同,前一种情况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后一种情况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查明被撞者的死亡时间十分重要。

针对案卷中没有医院的抢救病历,我去医院进行了解,被告知没有进行抢救。由此可以认定,被撞者是当场死亡,而不是因被告人的逃逸致死。我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述辩护意见。

经与二审法官的数次交换意见,北京高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规定,将杨某的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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