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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向阳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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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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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东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向阳,男,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新华书店职工。2008年6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3月 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字(2009)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向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向阳、辩护人郭英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向阳驾驶本单位鲁ELH669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中山东路路口处时,与沿黄河路同向行驶至此右转弯的秘建磊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秘建磊及两轮摩托车乘车人隋海杰受伤,被告人宋向阳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秘建磊所受伤为重伤、隋海杰所受伤为轻微伤。经东营市公安局交巡警直属四大队认定,被告人宋向阳负事故主要责任、秘建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8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东营市南二路将被告人宋向阳抓获。案发后,东营市新华书店、被告人宋向阳分别预付赔偿款499000元、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飞、孙洪飞、薄胜本、谢松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向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并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归案后,被告人宋向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向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彬
审 判 员 刘树洲
人民陪审员 徐东永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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