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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获刑二年 不服上诉被维持 附带民事赔偿有误 上诉请求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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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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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获刑二年不服上诉被维持附带民事赔偿有误上诉请求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10日,夏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江宁区王家边路段在行经没有信号灯的道路时未能主动避让行人,将横过公路的韩某撞倒,致其右额颞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侧颞枕骨骨折等,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05年12月,(2005)江宁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某赔偿韩某事故发生后至2005年12月22日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102392.18元。

2006年12月,江宁区法院对夏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2006)江宁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夏某赔偿韩某自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8月27日的经济损失50222.5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夏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律师代理】

夏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案发后其将伤者送往医院,应认定其自首,原审量刑过重。

韩某向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承办此案。张律师代理韩某上诉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中未包含进行高压氧治疗的费用2100元;一审庭审中当庭出示了交通费单据,并经法庭质证,但一审对该项损失未加判决;原审对误工费、护理费的天数计算有误。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夏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韩某的上诉请求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2007年3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江宁区(2006)江宁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2006)江宁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夏某赔偿韩某各项经济损失55723.9元。

收到二审判决后,韩某家属送锦旗给援助中心和张律师以表感谢。

【办案后记】

本案事实其实并不复杂,对办案能力要求也不高,关键是要求承办人员要认真、细致、负责。张律师在对成堆的一审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后,找出了一审判决的疏漏之处,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一审的漏判相应地作了改判。

南京张太中律师电话:13851706569

E-mail: taizhongzha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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