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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贪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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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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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贪污一案。杨某一审被判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造徒型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杨某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贪污一案。杨某一审被判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造徒型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聘请郑严防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郑律师在二审时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杨某只是一名出纳员,无权决定分配职工的福利,在发放单位小钱柜资金一事中,其中是执行单位的决策,不是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借款给某公司一事中,杨某也是执行领导的指示,且该借款是单位之间的拆借行为,不应对杨某以挪用公款罪处刑;借款给同单位的符某后,没有造成单位的实际损失,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挪用公款一事,是杨某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杨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改判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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