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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贪污、挪用公款被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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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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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新郑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马建军贪污、挪用公款案审结,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马建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建军贪污一次,数额为61494元,挪用公款五次,数额为360多万元,案发后不能归还数额为19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建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贪污罪。2001年12月,河南新郑国家粮食储备库业务员田景涛收回小麦销售款130494元,除借给储备库副主任张建民16000元用于购买小麦外,将余款114494元现金及张建民16000元购买小麦的借款手续一并交给被告人马建军。同月29日,马建军给田景涛出具了收到小麦销售款130494元的证明,言明由其转交粮食储备库财务入账。时至案发,被告人马建军既未将其中的61494元转交财务入账,离任时也未移交,将此款据为已有。
挪用公款罪。1997年上半年,粮贸公司(河南新郑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前称)发往广州办事处大豆一批,经广州办事处的张石头销给广东省江门市侨汇粮油公司。广州办事处主任薛金平根据时任粮贸公司经理马建军的指示,按其提供的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通知江门市侨汇粮油公司何大光汇款20万元,于1997年6月13日汇到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13日,公司的发起人有马建军、薛新娥、窦红星,其中马建军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6%,其他两人各出资50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马建军,马建军与薛新娥系夫妻关系,1999年11月16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薛新娥)在郑州交通银行黄河路支行账户上由其使用。同年7月10日,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还款形式将20万元汇到粮贸公司出纳李淑萍在农行新郑市支行营业部设立的个人账户上。
1997年1月30日,粮贸公司在新郑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借款80万元。当日,新郑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扣除了资金占用费48312元,余款751688元转入粮贸公司出纳李淑萍以个人名义在农行新郑市支行营业部设立的账户上。同日,经被告人马建军批准并签字,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周慧霞出具80万元借款手续,李淑萍于同日取出现金15万元交给马建军,并将601688元转入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市顺河路办事处的账户上。粮贸公司于1999年12月25日将此笔借款入账,记应付财政局借款,并同时记应收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6日、23日、2001年1月10日和10月31日,分四次还款合计95013元,余款由马建军用2001年1月10日至12月31日的支出费用冲抵河南新郑国家粮食储备库本息936900余元。
1997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建军之妻薛新娥(另案处理)与马建军商议后,持粮贸公司已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并代马建军签名,从河南世通谷物贸易公司(粮贸公司业务户)取小麦款30万元。其中薛新娥当时取现金5万元自用,剩余25万元直接转入马建军个人经营的河南省山河宾馆天天渔港酒家开户银行(合作银行红支纬五营)。1997年12月29日薛从河南省山河宾馆天天渔港酒家开户银行取5万元现金自用,剩余20万元于1997年12月30日归还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郑州市国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1998年9月8日薛归还世通公司30万元。
1997年11月24日,粮贸公司从河南省粮食资金结算中心借款300万元并转入粮贸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新郑支行账户,该公司出纳李淑萍分别于1997年11月25日、26日、27日各取出现金100万元。按被告人马建军指示,李淑萍于1997年12月5日制作现金支出单,假借“崔坡”名义列账支出。1997年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被告人马建军挪用其中8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经营的河南省山河宾馆天天渔港酒家1997年10月7日向郑州市国华商务有限公司的借款,2000年1月26日、1月31日、3月24日、3月28日、3月31日,被告人马建军又挪用其中100万元,用于分批归还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1月22日向广东发展银行金水路支行的银行贷款。
1999年3月21日,被告人马建军将粮贸公司公款40万元汇给广东省肇庆市何卓良,用于个人购买轿车。1997年12月19日,粮贸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主任薛金平收到该公司价值72万元的花生米,后销给他人,并于1998年春节前后陆续收回贷款57.9万余元,后薛金平根据马建军指示将其中17.9万余元货款陆续付给何卓良,代付马建军个人购买轿车之用。1997年8月25日还款20万元,2002年1月31日归还40465.09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马建军家属退赔赃款16万元,追回本田轿车一辆,作价317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建军身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宣判后,被告人马建军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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