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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判处一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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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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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 日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木生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和六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被告人叶木生,原系江西省资溪县农药厂销售科业务员。1999年7月至10月期间,先后从江西省乐平市蔬菜集团公司为厂里收回货款179942.20元,交给厂里132241.91元,余下47700.29元全部挪作自己建私房。2000年7月6日,该犯从安徽省安广市漳湖农资经营公司为厂里收回农药款5万元,因其对厂里拖欠自己工资不满而携款外逃,直到2002年2月才被逮捕,归案后退赃款2万元,余款全部被其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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