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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乔尔玛公司原董事长贪污挪用公款240万被判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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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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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乔尔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周阿骊挪用公款235万元,其中将230.2万元作为个人股金、收受贿赂8.5万元。3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周阿骊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时任新疆乔尔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周阿骊,以公司名义从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得垫资款200万元,后通过转帐的形式将190.2万元作为个人入股款。

2004年8月,周阿骊与包装袋供货商吴某某合谋,通过乔尔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某签订虚假的供货合同,周阿骊批准以为吴某某支付预付款的形式,套取本公司现金40万元。后周阿骊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入股。

2002年,周阿骊以母亲生病和自己入股借钱为由,几次向本公司包装袋供货商鲍某索要人民币并给了自己的卡号。同年8月鲍某将6.5万元现金汇入周阿骊在奎屯市农行营业部开户的借记卡上。当日,周阿骊从该卡上提取现金5万元,8月7日,余款全部被周阿骊取出使用。

2005年1月至4月24日,乔尔玛公司分别从伊犁雪龙精淀粉公司购进淀粉342.375吨。因淀粉质量及支付货款问题,该公司经理韩某某以借用的名义汇给周阿骊2万元现金。

在周阿骊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入股过程中,陈亚玲利用担任原新疆乔尔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帮助周阿骊共同挪用公款195万元,其中个人占用4.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阿骊、陈亚玲已全部转退挪用资金股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周阿骊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阿亚玲在共同挪用公款中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全额退赔,可减轻处罚。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亚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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