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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挪用公款为母亲治病 触犯刑法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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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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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浙江省原金华市苏孟中学工会主席兼财务联系人胡赛栋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胡赛栋在担任金华市苏孟中学财务联系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取学校公款不及时上交财务的方法,多次擅自挪用学校公款,归个人用于偿还其母亲因看病所欠借款和为其母亲支付医疗费用等,挪用资金数额合计人民币318291元。

自金华市经济开发区审计局于2009年4月开始对该校财务进行审计后,胡赛栋于2009年4月24日至5月20日期间分多次已将全部挪用款归还,并上缴学校财政专户。

案发后,胡赛栋于7月20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婺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赛栋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胡赛栋自动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胡赛栋自愿认罪,并已退出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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