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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5人走私60吨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 1人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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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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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17”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镇创、林荣汉、韦国南、李小媚、何文杰犯均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判处唐镇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林荣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韦国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李小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何文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0年3月23日,由被告人林荣汉与陈秀琼、林荣基、林荣桂出资成立长荣公司,并由林荣汉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2005年5、6月份,被告人唐镇创与被告人林荣汉经事先合谋,决定以较低价值的货物品名向海关申请报关,而在进口货物中夹藏、瞒报一些价值较高的品种,以此方式来偷逃关税。被告人林荣汉并将此走私方法逐一告诉了被告人韦国南、李小媚、何文杰(均为长荣公司及天悦公司的职员)。2006年5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唐镇创从香港组织了9个集装箱货柜进口,并委托梧州天悦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梧州天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货物贸易的方式代理进口,并于同月16日以生粉、西米、白沙糖等普通货物的名义向梧州海关申请报关。在整个进口环节中,梧州天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的报关事项,其中被告人林荣汉作为梧州天悦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操控者,负责安排公司员工的被告人韦国南、李小媚、何文杰的具体工作;被告人韦国南则负责制作假的报关单证(主要是合同、发票及装箱单);被告人李小媚负责联系报关事项;被告人何文杰负责财务和公章管理。2006年5月16日,梧州天悦贸易有限公司缴纳了货物进口税款人民币82045.65元。2006年5月17日,梧州海关缉私分局获取线报后决定对梧州天悦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的上述9个集装箱货柜进行彻底开箱检查,发现其中4个集装箱内夹藏有大量未向海关申报的鹿茸、燕窝、冬虫夏草、蛤蚧、鲍鱼等食品91种,另外5个集装箱内夹蔵有旧电脑显视器、旧电脑主机、旧电视机等旧电器一批。经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上述旧电器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经海关核定,该批旧电器共重60.813吨,涉案的食品应缴税额为274万余元,偷逃税额265.85万余元。

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镇创和广西梧州天悦贸易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65.85万余元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60.813吨,各被告人均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根据李小媚、何文杰有自首的减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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