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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告恶状,冤案昭雪终有时-----陈曙光敲诈勒索无罪案办案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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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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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在2006年10月左右,发现自己的手机经常会收到一些短信,点击其或按其提示拔打电话后就会产生高额话费,于是通过10086进行投诉。此后,发送该类短信的电信增值业务商(简称sp商)便主动打电话给陈曙光,要求协商解决投诉事宜。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了纠纷,陈曙光撤回投诉。同年10月,同村人欧首莲特别授权给陈曙光,由陈代为向10086投诉,也获得了SP商的赔偿,陈将赔偿款如数交给了欧首莲。此后,陈曙光对其持有的另外两张卡出现的同样问题也进行了投诉,SP商也给予了陈曙光赔偿或是补偿。2007年7月16日,同村人叶香桃特别授权给陈曙光,委托陈曙光代其维权。陈曙光代理叶香桃向永州市冷水滩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叶香桃返还话费等。

移动公司及SP商面对自己的巨大利益被一个农民打击,整日惶惶不安,逐向公安机关举报陈曙光敲诈勒索。

陈曙光代理的叶香桃起诉移动公司的民事案件未来得及开庭。

在8月24日凌晨左右,永州公安局的人员坐着湖南移动公司的猎豹车,将陈曙光从家中抓走,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在陈曙光家中搜查,并扣押了其手机、银行卡、照相机等物品。公安人员将陈曙光带到了永州移动公司对面的人达宾馆,对其刑讯。

2007年8月26日下午5点时许,公安人员以陈曙光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关押至看守所。

一审、二审

陈曙光的父亲通过深圳的朋友找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指名要求罗秋林为陈曙光进行辩护。

一审开庭罗秋林作为陈曙光的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然而,在强势的举报人永州移动影响下,结果不言而喻。无罪辩护有时法院并不一定会作出无罪判决,但迫于某方的压力,可能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来进行判决,以防止国家将来对陈进行巨额赔偿。

2008年4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永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曙光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陈曙光立即被实报实销了,但他对判缓刑的结果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且其行为是正当的维权行为,不构成犯罪,遂立即委托我起草刑事上诉状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仅装模作样的听取了一下辩护人与上诉人的意见,但基本上是你说你的,我判我判的,2008年5月2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作出了(2008)永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了陈曙光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

陈曙光对此裁定不服,马上委托辩护律师起草再审申诉状,开始了其长达两年多的申诉之旅,请求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陈曙光无罪。但陈曙光的申请未得到任何回复。

2010年的6月1日的朱军事件,触动了陈曙光。陈曙光满怀悲愤之情在其博客中写下了《望能从湖南永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顶楼跳下,以死推动重审》的文章。该文章在多家网站被转帖后,引起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2010年6月22日,陈曙光申请再审听证一案在永州中院立案庭举行。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指派罗秋林、吴萍菲作为陈曙光的再审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听证。听证会由永州中院立案庭审判人员谭少华组织。

谭法官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认真询问了陈曙光,并查明了一些细节:陈曙光只是向10086进行投诉,从未向打电话向SP商索要钱财;陈曙光是经欧首莲特别授权向10086投诉,SP商的赔偿款陈曙光已如数交给了欧首莲;陈曙光代理叶香桃向法院起诉后未及开庭即已被抓,SP商与叶香桃如何协商,叶香桃得到了赔偿款撤诉等情况陈曙光并不知情。以上事实在一审过程中都有相关证据证明。

辩护律师围绕陈曙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案应当依法重审这一中心发表了意见,并例举了2006年发生在北京海淀区的“黄静敲诈勒索案”的处理结果,黄静发现某科技公司在维修其电脑的过程中,使用未经检测的CPU,之后黄静据此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金,此案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告终。并以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为例: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给甲3000元。此题的标准答案是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举重以明轻”,陈曙光针对手机话费被非法扣除一事向10086投诉,与SP商达成调解协议,是其合法的维权行为,不应当认定犯罪。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中,真正违法的,是移动公司和SP商。移动公司在未经陈曙光等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将其信息资料透露给SP商,SP商采用欺诈的方式,在移动公司的协助下,直接扣除了陈曙光等人的高额话费;在陈曙光向10086投诉后,也是移动公司将陈曙光的联系方式泄露给SP商,SP商主动找到陈曙光,要求协商解决问题。在这过程中,陈曙光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调查结束后,谭法官要求陈曙光安心在家等候听证结果,不要再四处申诉,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会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当问及何时将有结果时,谭法官郑重地说,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在7月22日之前一定会给陈曙光一个书面答复。

2010年12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辩护律师罗秋林送达10月19日作出的(2010)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4号陈曙光再审无罪判决书。

后记

一起冤案经过近三年的辩护,考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耐心与毅力。

此案的国家赔偿申请正在申请之中,吴萍菲律师与我将继续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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