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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出现色差------忧消保委调解获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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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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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卢先生因装修房子,于今年9月中旬在一家装饰经营部购某品牌的木地板16箱,价值5500元。12月初,装修人员将木地板安装好后,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安装好的木地板出现色差。先生随即来到装饰经营部,把木地板出现色差的情况向经营部负责人反映。经营部负责人与厂方进行联系,厂方立即派人到现场察看。对于赔偿问题,三方经多次协商无果,一气之下,先生投诉到县消保委。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在掌握消费者反映地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营部负责人认为:该木地板虽然存在色差,但板质没问题,故消费者没有什么损失。卢先生认为:板质虽无问题,但存在色差,影响美观。县消保委认为:木地板存在色差,这说明厂方在生产工艺中存在瑕疵。《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作了大量的说教工作,经过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装饰经营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800元,卢先生对县消保委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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