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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柱受贿、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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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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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刑二终字第25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柱,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一公司副经理(正科级),住东营市东城文汇小区337号楼。2002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柱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2)东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x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朱x柱不服,以“向张金河要回的是所欠运费2万元,并将2万元已归公,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对于贪污1万元,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认定上诉人朱x柱向张金河索要现金2万元系受贿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徐 峰  
审 判 员 马曰全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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