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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贪污、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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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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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历城检刑诉(2005)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某犯贪污罪,杨某、郑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于2005年3月15日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付利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

由某、杨某、郑某某贪污受贿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历城检刑诉(2005)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某犯贪污罪,杨某、郑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于 2005年3月15日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由某、杨某、郑某某在分别担任济南市历城区某某局二所所长、副所长及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本辖区的检查、监理、收费的便利,2003年4月至2004年11月,采取收费不给开具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的手段,交叉合伙侵吞公款共计52400元,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私分52400元,分得18050元;另外,被告人郑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某某轧钢厂谋取少缴费用的利益,并从两单位报销个人消费发票款19000元,郑某某分得950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刘付利律师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角度,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贪污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郑某某在贪污犯罪中,有坦白认罪情节;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与其他两名被告人共同贪污历城区某某砖厂上缴的费用4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受贿的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郑某某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不能成立;郑某某归案后有坦白认罪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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