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贾x林贪污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0 05:08
人浏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23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贾x林,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县,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广州市先烈中路98号之二303房。因本案于200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修华、吴俊波,广东新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龙x明,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住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中鑫花园A栋708房。因本案于200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x林、龙x明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黄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x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1年初,被告人贾x林、龙x明在分别担任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经预谋决定成立专门负责车辆挂靠的部门,由被告人龙x明个人承包,将私人车辆挂靠该部门收取管理费等。在被告人贾x林的直接操纵下,以该公司名义成立了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服务部,并于2001年4月16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将挂靠车辆运输业务划归服务部经营管理,被告人龙x明个人承包了该服务部。从2001年6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贾x林、龙x明按约定平分了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服务部所的利润,被告人贾x林、龙x明各侵吞公款70000元。
  二、2000年4月,被告人贾x林与龙x明、叶聪、朱敏基、陈永全合伙购买沈飞牌粤A44746号营运大客车,龙x明、叶聪、朱敏基、陈永全各出资95000元,被告人贾x林以支付该车辆“空调改装费”名义出资入股。被告人贾x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香港(深圳)舒车有限公司对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的大客车进行空调改装时,将原本应安装在该公司的粤A27479号大客车的型号为FK40/655K的舒车牌空调,安装在粤A44746号大客车上,从而侵吞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84000元。
  三、被告人贾x林、龙x明分别是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1998年至2001年,被告人贾x林、龙x明利用为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购买车辆保险的便利,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返还其公司的车辆保险手续费30000多元中的10000多元交给公司,其余部分被两被告人占为己有,被告人贾x林、龙x明各侵吞10000多元。
  2003年4月1日,被告人龙x明主动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交代其犯罪事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贾x林退赃款108000元、被告人龙x明退赃款85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广东省香江旅游公司、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和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服务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关于旅游运输公司管理权限的说明”材料,聘用职务表、聘用干部审批表、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审批表、劳动合同、广东省香江旅游公司“关于聘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通知”等书证,广东省香江旅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免征公路建设基金的有关材料,承包经营合同、旅游客车联营合同、车主向龙x明交纳“挂靠费用”的证明、挂靠车辆免征公路基金的申请等书证,经营利润情况记录、挂靠车利润情况和龙x明工资情况等书证材料,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在香港(深圳)舒车有限公司改装空调的财务登记等材料、广东省香江旅游公司对粤A 27479车的说明材料、关于粤A44746和粤A49115车两车合作股东的若干问题补充协议、收据、经营和分红情况材料,机动车辆保险单、支出凭单、保险费收据、保险费发票、代理手续费凭证等材料,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破案报告、暂时扣留财物收据、代保管物品清单和被告人贾x林的妻子蒋继红所写的收据,证人曾谷、冯新蕾、梁翠华、叶聪、陈炳森、黄树兴、林志明、曾国光、冯继强、林昌、朱敏基、陈永全、谭国新、孙兴国的证言,被告人贾x林、龙x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x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被告人龙x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扣押被告人贾x林的退赃款108000元发还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四、扣押被告人龙x明的退赃款85000元,其中80000元发还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余款5000元发还被告人龙x明。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x林上诉称香江运输公司服务部得到了香江旅游公司的支持,其没有和龙x明共同贪污服务部利润;其在侦查阶段承认第一、三宗贪污犯罪是由于其身患重病,并受到办案机关的折磨和欺骗,其没有贪污保险金;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其自首贪污84000元的事实,其能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1、香江运输公司服务部是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成立的,与龙x明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贾x林与龙x明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认定贾x林贪污服务部70000元,证据不足;2、贾x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仅凭龙x明的供述,不能认定贾x林贪污保险回扣款;3、对于贪污84000元空调费部分,贾x林能主动坦白交待,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且其能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良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原审判决书中列举,所列证据在原审开庭时已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第一宗犯罪是上诉人贾x林与原审被告人龙x明之间个人的经济往来,属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尽管香江运输公司服务部是经香江运输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成立的,并与龙x明签订了承包合同,但由于香江运输公司的上级公司香江旅游公司明确规定子公司要成立附属公司、经营部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香江旅游公司总经理曾谷的证言证实其并不知道运输公司成立了服务部,运输公司也没有上报。因此,香江运输公司服务部的成立是违反上级公司规定的,其所赚取的利润当然要收回公司所有,属于公款,而上诉人贾x林与龙x明私分该款,显属贪污犯罪行为。
  对于一审认定上诉人贾x林第一、三宗贪污犯罪的事实有上诉人、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一审已作详细阐述,至于上诉人、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由于身体过度疲劳、患有严重疾病且未得到法律帮助等,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贾x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诉人贾x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交代了一审认定的三宗贪污事实,后期对第一、三宗贪污事实翻供,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x林、原审被告人龙x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上诉人贾x林已退回大部分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再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龙x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且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理
审 判 员 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刚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聂 慧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