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北门村委会、江x苟、张x、陈x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挪用资金、贪污、挪用资金、贪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0 05:44
人浏览

江 西 省 吉 安 市 吉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吉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吉安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91号。
  诉讼代表人曾x文,该村委会主任。
  辩护人王佑伟,吉州区白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江x苟,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于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支部书记,家住吉州区北门村8号。2006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明,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于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主任,家住吉州区北门村159号。2006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书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月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和,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于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会计,家住吉州区北门村36栋。2007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洪浩,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0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下称北门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江x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被告人张x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x和犯贪污罪,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曾x文及辩护人王佑伟,被告人江x苟,被告人张x明及其辩护人李书明、李月明,被告人陈x和及其辩护人邱洪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1年7月27日,北门村委会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2001]74号抄告单,取得吉州区“江西电视机厂以东、电子路以北、地藏庵以南、福兴路以西”的10.211亩政府出让土地用于发展村级经济,抄告单明确规定如需出让必须交纳出让金。被告人江x苟、张x明在未召开村民大会征得村民同意及未经土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项目转让的形式将抄告单上的10.211亩土地转让给吉安市天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一园公司付给北门村委会200万元土地款;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江x苟、张x明再次将北门村委会自行征用的4亩集体土地转让给天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一园公司付给北门村委会44万元土地款。北门村委会在转让上述二块土地中共获利244万元。在转让上述两块土地之后,北门村委会未向有关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挪用资金罪
  1、2003年7月25日,吉安市天一园公司总经理唐六俚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北门村委会借款50万元,被告人江x苟、张x明擅自将村委会的50万元土地款借给唐六俚。2004年6月9日唐六俚归还北门村委会借款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
  2003年8月15日,吉安市天一园公司总经理唐六俚以缺乏资金为由再次向北门村委会借款100万元,被告人江x苟、张x明擅自将村委会的100万元土地款借给唐六俚。2004年1月,唐六俚归还北门村委会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万元,上述11万元利息被被告人江x苟、张x明、陈x和等人私分,被告人江x苟、张x明各分得47500元,被告人陈x和分得7500元。
  2、2004年6月,被告人江x苟、张x明在未召开村民会议及未征得白塘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村民集资用于开发工业园用地的146万元资金以及村委会的24万资金借给彭基根、晏军生,用于购买北门村“四五”水库土地。之后,被告人江x苟、张x明与彭基根、晏军生签订合股投资开发“四五”水库土地协议,两被告人各占20%的股权,彭基根、晏军生至今未归还170万元借款。
  三、贪污罪
  2001年的一天,被告人江x苟向被告人陈x和提出私分北门村土地补偿款,被告人陈x和表示同意,两被告人经商量,从市政府支付给北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支取4万元,两被告人平分。之后,两被告人通过编造虚假征地补偿资金分配表、多列支付土地补偿款的方式将该款平帐。案发后,两被告人各退赃款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被告人江x苟、张x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x苟、张x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x苟、陈x和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x苟、张x明、陈x和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赃款,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单位转让土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主要出于土管部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证,被告单位不存在不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主观故意,要求对被告单位从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江x苟辩称,在以村委会名义转让土地的过程中,没有牟取个人私利,且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相关费用应由受让方负担,个人不应负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自己当时将村委会的资金出借,只认为村委会资金不会流失而且还能增加利息收入,还帮助企业、个人解决了暂时的困难,不知道会构成犯罪。出借资金由书记、主任商量后经过了支部碰头会,因没有反对意见就通过,但无纪录,多年来不正常的工作惯例造成了严重后果。与陈x和共同私分的4万元不属土地补偿款,而是村委会账户上的存款。
  被告人张x明辩称,非法转让土地不是个人行为且没有牟取个人利益,不属个人犯罪。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张x明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单位转让土地获款244万元不属于获利,该款包含土地成本。起诉指控非法转让土地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不足。起诉指控的2002年上半年北门村委会转让给天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亩集体土地属北门村委会4、5、6、7小组所有,被告人张x明不应承担对该4亩土地的刑事责任。借给彭基根、晏军生的170万元中有146万元属村民集资款,该款不能作为挪用资金的犯罪对象。被告人张x明具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和对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和与江x苟私分的4万元属村集体财产,应按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1年7月27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吉府办抄字[2001]74号抄告单,确认吉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吉州区“江西电视机厂以东、电子路以北、地藏庵以南、福兴路以西”的10.211亩政府以1090281.60元(未实际支付)向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征用的土地(征用前属耕地)出让给被告单位用于发展村级经济,抄告单明确规定该宗土地仅限于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使用,如需出让必须交纳出让金。同年11月13日,当时分别担任被告单位支部书记、主任的被告人江x苟、张x明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北门村委会与吉安市天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一园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项目转让的形式将抄告单上的10.211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天一园房公司,天一园公司付给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200万元土地款,被告单位从中获利90余万元。2002年上半年,在天一园公司与被告单位下属的第4、5、6、7村民小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江x苟、张x明代表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村民小组的4余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天一园公司,天一园公司付给北门村委会44万元土地款,被告单位从中获利5万余元。上述两块土地的使用权被转让之后,被告单位共获利95万余元,但土地出让金未予交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职务任免批复、通知,证实被告人江x苟、张x明在被告单位的任职情况;2、书证抄告单、征地协议书,证明吉安市土地管理局以1090281.60元的价格征用被告单位的10.211亩土地后,将该宗土地出让给被告单位使用;3、书证项目转让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证明被告单位以土地投资的形式掩盖向天一园公司转让10.211亩土地使用权的实质;4、书证吉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吉州区“江西电视机厂以东、电子路以北、地藏庵以南、福兴路以西”的10。211亩土地系吉安市政府出让给被告单位使用,在该块土地旁有被告单位下属村小组的4余亩集体土地(均属耕地),上述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已发生转移;5、书证付款凭证,证明天一园公司共向被告单位支付土地款244万元。6、证人鄢三苟、唐六俚等人的证言、书证征地款分配表、被告人江x苟、张x明的供述,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
  二、挪用资金罪
  2003年7月25日,天一园公司总经理唐六俚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北门村委会借款50万元,当时分别担任支部书记、主任的被告人江x苟、张x明在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将村委会的50万元人民币借给唐六俚。2004年6月9日唐六俚归还北门村委会借款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
  同年8月15日,天一园公司总经理唐六俚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北门村委会借款100万元,被告人江x苟、张x明在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将村委会的100万元人民币借给唐六俚。2004年1月,唐六俚归还北门村委会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万元,上述11万元利息被被告人江x苟、张x明、陈x和等人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唐六俚、张海琼的证言,证明唐六俚通过天一园公司的出纳张海琼向北门村委会的借款100万元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11万元的事实;2、书证存、取款凭条,证明借款进出及支付利息的情况;3、被告人江x苟、张x明的供述及证人陈x和、宋银泉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江x苟、张x明与证人陈x和、宋银泉私分利息的事实;4、书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证明被告人已退赃款;5、书证任职通知及批复,证明被告人的任职情况。
  2004年6月,北门村民彭基根、晏军生因开发北门“四、五”水库需要资金,遂提出向北门村委会借款170万元,当时分别担任北门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的被告人江x苟、张x明在向借款人提出要求入股的条件被答应并与借款人签订合股投资开发“四、五”水库土地协议后,在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下,擅自将村委会管理的、由村民集资用于开发工业园用地的146万元资金以及村委会的24万资金借给彭基根、晏军生。该款至今未予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借条一份,证明彭基根、晏军生向北门村委会借款170万元的事实;2、证人陈x和、宋银泉、肖有厚、刘连根、何桂源、朱慧华、彭金生、曾x文、龙菊妹等的证言,证明该170万元由村民集资款146万元和村委会资金24万元组成,被告人江x苟、张x明出借该款未经集体决策;3、书证合股投资开发“四、五”水库土地协议,证明被告人江x苟、张x明与彭基根、晏军生合股投资开发“四、五”水库土地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晏军生的证言,印证了上述事实;5、书证任职通知及批复,证明被告人的任职情况。
  三、职务侵占罪
  2001年的一天,北门村委会将市政府支付给村委会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向村小组发放后,时任北门村委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江x苟向时任北门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陈x和提出私分北门村委会资金,被告人陈x和表示同意。之后,两被告人从村委会账户支取存款4万元平分并通过编造虚假征地补偿资金分配表、多列向村小组发放土地补偿款的方式平帐。案发后,两被告人各退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征地资金分配表两份,证明二被告人为掩盖私分村委会资产的行为,编造虚假征地补偿资金分配表、多列向村小组发放土地补偿款的方式平帐;征地协议书,证明2001年8月,北门村委会与吉安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征地协议,北门村委会下属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土地管理局向北门村委会支付补偿费800余万元;2、二被告人的供述,印证了上述事实;3、书证任职通知及批复,证明二被告人的任职情况;4、书证退赃收据,证明二被告人已退赃款的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先后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有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苟、张x明作为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的支部书记、主任,出于为村委会牟利的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按法定程序,以被告单位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非法获利95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江x苟、张x明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单位意志的整体性,客观上为单位谋取了非法利益,因此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犯罪;被告人江x苟、张x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出于为村委会牟利的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按法定程序,以被告单位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x苟、张x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村民集资款146万元由村委会管理和支配,该款可以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江x苟、陈x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编造虚假征地补偿资金分配表、多列向村小组发放土地补偿款的方式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能自首,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可以对被告人陈x和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江x苟、张x明犯数罪,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12万元;
  二、被告人江x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张x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5起至2008年9月日14止。)
  四、被告人陈x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文起
审 判 员 王 晖
审 判 员 肖少辉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红霞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