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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地亩冒领补偿 村官贪污挪用获刑 _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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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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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官贪污、职务侵占案,张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根据其罪行轻重被依法判刑。

  张某等7名被告人均系怀远县工业园区某村村干部。2002年,怀远县工业园区从某村征用土地时,被告人张某等人共谋,利用其负责丈量、上报被征土地补偿面积的便利,以部分村民名义虚报土地面积共计14.613亩,骗取土地补偿款166167元,用于购买保险和私分。2002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邵某、邵某某、高某、孙某、胡某、邵小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用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提留款购买了18000元红利来两全保险。其中,被告人张某购买了2000元;被告人邵某购买了5000元;被告人邵某某购买了2000元;被告人高某购买了2000元;被告人孙某购买了3000元;被告人胡某购买了1000元;被告人邵小某购买了3000元。后七被告人用虚报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8000元支付个人应交保险款的10%。共侵占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提留款1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在国家征用土地过程中,利用丈量、上报被征用土地的便利,侵吞国家征土地补偿款,均已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根据怀远县县委村干部管理办法的精神,准许村委会成员购买养老保险,且购买保险一事,由村委会向乡政府请示,并经同意后购买的,被告人张某等人购买长寿养老保险的行为,不应认定是犯罪。被告人邵某某、高某、胡某、孙某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从事土地征用管理事务中,利用丈量、上报被征用土地面积的职务便利,虚报被征用土地面积,侵吞国家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邵某、邵某某、高某、房某在贪污犯罪中,到户的土地补偿款尚未分得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季诚)

  法宝律师提示:

  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46、47、48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征收土地的补偿程序为:

  1、由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

  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4)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

  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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