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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中贪污2万元案款 昆明警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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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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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云南省昆明石林县公安局民警赵江喜,在执行抓捕行动中将犯罪嫌疑人的1.96万元占为已有。近日,石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赵江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赵江喜原系石林县公安局民警。2004年4月22日晚,石林县公安局鹿阜刑侦中队安排赵江喜带两名民警到县城鑫延宾馆,协助弥勒县公安局抓捕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民警从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和行李中分别查获两本存折。赵江喜向两名犯罪嫌疑人索要了存折密码后,未办理扣押手续也未向弥勒县公安局移交存折,而是乔装后到银行取出现金人民币1.96万元放在家中,后经单位追究才于当年5月4日将赃款退回石林县公安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江喜身为人民警察,在执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中,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存折并获取密码时,已经取得了对存折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他私自将赃款取出并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江喜不服,已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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