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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贪污2700余万农行“蛀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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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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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2月12日电 近日,平顶山市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关海坤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关海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同案被告人宋明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关海坤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东区支行建华营业所副主任。宋明辉原系平顶山市郊铁炉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负责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至1998年5月期间,被告人关海坤伙同被告人宋明辉、何泉莹、庄月利(均在逃),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压票不划帐,凭空开具现金缴款单并换取对应行存单交付使用人支取,盗用单位名义私自出具大额现金支票交付使用人支取,盗用单位名义私自出具大额现金支票并“一取一存变存单,农行网点任兑现”等手段,先后八次挪用公款归何泉莹、庄月利做生意使用,共计挪用公款2700余万元。其中,宋明辉参与上述挪用公款作案四起,累计数额达2400余万元。被告人关海坤还单独作案一起,贪污公款30万元。上述款项至今均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海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宋明辉身为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多次挪用巨额公款归他人用于营利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关海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虽然被告人关海坤到案后肩岂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故不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明辉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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