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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贪污、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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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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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原系某县教育局局长
案由: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1.叶某在任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教育系统学校建设过程中,收受测量、设计单位、工程建设承包商贿赂的现金258000元。
2.2002年底,建筑承包商廖某在修建县寄宿中学期间,叶某、刘某(另案处理)和廖某商定,将足球场平整挖土方工程单价由原来的每平米9元提高到10元,工程量为28000立方米,总计提高金额28000元,要求廖某将28000元返回教育局。后叶某以教育局购车用钱的名义叫刘某从廖某处要回30000元现金存放至刘某处。2005年叶某到北京学习,从刘某处拿走5000元,2005年7月,刘某从教育局调县建设局工作,叶某叫刘某把廖某给的3万元中剩下的25000元私分,刘某得1万元,叶某得15000元。
叶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是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91000元属实,其余的受贿不属实”。辩护人以“1.起诉书指控叶某犯贪污罪中,将单价提高1元的证据不足,故其行为是受贿,而不是贪污;2.在指控的受贿罪中,除了91000元属实,其余受贿指控由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庭审查实,在贪污罪中,将工程单价提高有廖某的证言及合同相印证,叶某、刘某套取公款后,对其进行私分,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在受贿犯罪中,认定叶某的受贿事实均有叶某的供述和行贿者的证言相印证,并有从叶某家中搜查出的装有受贿款的信封等佐证,其受贿金额258000元。故对叶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均不予支持。鉴于案发后,叶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主动供述其藏匿赃款之地,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叶某犯受贿罪、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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