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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人大原副主任孙风树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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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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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6日对宁津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兼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孙凤树等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孙风树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同案的被告人李明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被告人陈明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同案被告人李明华系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陈明军系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原副主任,从2002年起曾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土地开发整理专家人才库。据悉,该案是德州市检察机关在对全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集中大检查期间,根据社会群众举报查获的。

经审理查明,1998年春,在宁津县国土局所属宁津县土管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该县城建委所属的宁津县第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搞联合开发期间,时任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孙风树,违反国家规定,滥用土地管理职权,对四处国有划拨土地擅自决定免征国有土地出让金,给国家至少造成经济损失25.1万元。

2006年至2007年间,在宁津县大柳镇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人孙风树、李文华、陈明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24万元,其中,被告人孙风树个人分得4万元,被告人李文华、陈明军各自分得10万元。

1998年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孙风树利用担任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宁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9人15次所送现金、房产、小金砖、彩电等物品,总价值69.39万元。200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文华、陈明军利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风树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李文华、陈明军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孙风树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的事实,以自首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明军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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