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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敬老院院长贪污民政补助资金去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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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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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从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领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懊悔不已。

被告人张某从1998年起至案发时止担任兴国县某乡敬老院院长。在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虚增开支的方式将旅游费用以假发票报账,侵吞、套取民政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3419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将赃款全部退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接受委派担任兴国县某乡敬老院院长职务,代表国家机关从事该院的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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