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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交通局一科长贪污受贿33万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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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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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河池市交通局公路处工程科科长李云国在公路建设上动歪脑子,先后贪污受贿共计33万元。12月7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和受贿数罪并罚,判处李云国有期徒刑12年。

2005年3月,由包工头舒林修复的广西东兰县巴马县通乡油路(以下简称东巴通乡油路)泗孟至兰木段水毁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60000元。过后,时任东巴通乡油路建设办常务副主任的被告人李云国(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指使覃薇薇(另案处理)在制作该工程中期支付报表时,将工程结算价款扩大为314019元(其中税金10 179元),扣除舒林预支工程款120000元,导致该工程还需支付194019元。2005年3月25日,会计韦刚(另案处理)根据该中期支付报表从建设办账户中将194019元转入该办第十六经理部账户。同日,韦刚用第十六经理部银行支票和公章,开40000元现金支票给覃薇薇用于结算舒林的工程款,以李云国的名字开133756元现金支票并转存入李云国工资存折账户。截止2005年7月1日,被告人李云国将133756元全部取出。

2006年11月,被告人李云国指使覃薇薇把实际施工方为第二十经理部所做的甲篆至那社公路清理塌方和坡腾至所略至局桑防护挡土墙工程以第十七经理部的名义制作中期支付报表,并指使第十七标经理部经理沈某(另案处理)在该中期支付报表上签字。11月28日,韦刚将100668元水毁工程款从建设办汇入第十七经理部账户。同日,被告人李云国指使沈某将该款取出的同时,要求沈先垫支50000元,沈某即从本人存折取出50000元给李云国,李云国得款后存入农行个人存折中。次日,沈某将韦刚汇入第十七经理部账户的水毁工程款100000元转存入其个人存折。2006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云国向沈某要60000元,沈某即从其个人存折取出60000元李云国,李云国存入其个人存折。后被告人李云国将该款全部取出。

2005年12月17日、19日和2006年1月2日,被告人李云国从覃薇薇手中拿走由覃薇薇保管的内存水毁工程款的银行卡,三次共取出100000元。其中40000元用于公务开支,余款60000元占为己有。以上被告人共三次套取侵吞工程款293756元。

被告人还犯有受贿罪。2004年底,黄某将自己承建的广西南丹县至贵州省荔波县四级油路转包给舒林,时任南丹至荔波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李云国向黄某打招呼,要黄关照舒林。2005年1月1日,舒林为感谢李云国将10000元存入李云国提供的帐户中。

2005年2月4日,被告人李云国利用其担任河池市交通局公路处工程科科长身份,在包工头韦某结算东兰县至凤山县公路工程款时向凤山县交通局领导打招呼,韦某结算工程款后,将30000元感谢费存入被告人李云国的帐户。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工程量,套取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款293756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李云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判决:被告人李云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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